日本对大米等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情况
来源:食品产业网
    国营贸易是WTO所认可的为数不多的贸易管制手段之一。在日本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国营贸易并未进行统一、明确规定,而是依据其向WTO所承诺的减让表,制定单独法律,对大米等个别农产品进口实行事实上的国营贸易管理。目前,日本对包括大米、小麦、大麦、生丝、黄油、脱脂奶粉、炼乳等约10种农产品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但具体实施方式各有不同。在出口方面,据经济产业省表示,日本对于出口商品并未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一、大米和大麦、小麦

    根据《关于稳定主要粮食供需及价格法》(1994年12月14日第143号法律,又称“新粮食法”)及其《实施政令》和《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日本对大米、小麦和大麦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关税配额管理:对大米、大麦和小麦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大米实现最低准入量(MinimumAccess),而大麦、小麦为现行准入量(CurrentAccess),配额内进口实行零关税,配额外进口实行高关税,大米配额外关税为341日元/公斤,大麦和小麦为55日元/公斤;

    2、配额内进口部分由农林水产省(综合食料局)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对品种、价格、国别、用途等均有限制;配额外进口原则上实行自由贸易,但由于高额关税大大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导致配额外的一般进口数量极少。

    1999年以前,日本按照WTO规定的最低准入量,严格控制大米进口数量。1999年4月,日本按照向WTO承诺对大米进口实施关税化,关税配额量每年固定为76.7万吨(相当于以前的最低准入量)。日本对大米进口关税配额实行招标,包括由政府控制的一般进口招标和SBS(即同时买卖)招标。其中,由政府控制的一般进口招标占绝大部分,数量约为66.7万吨,由综合食料局指定进口国别、品种等,以长粒米为主,我国大米所占比重很少,美国大米份额占50-60%。据农水省官员称,2006年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以来,中国南方大米因农残方面难以达到要求,中方企业甚至未能参加投标。在SBS招标方面,数量十分有限,每年仅有10万吨左右,品种主要为短粒米,我国东北大米在品质和价格方面很有竞争力,约占60%左右的份额。但是,在SBS方式下,进口商须将购得的进口米按照用户需求数量先卖给政府(农水省综合食料局),由后者加价后将同等数量大米卖给用户,这一方式使得进口大米的竞争力大打折扣。

    进口大米在日本市场的流通被严格限制,难以直接进入日本人的“饭碗”。据农水省2007年7月公布的《关于米谷供需及价格稳定的基本指针》显示,从1995年4月-2007年3月,日本最低准入量项下累计进口大米791万吨,其中主食用仅为83万吨,约占10%,远远低于同期日本用于对外援助的日本米数量(114万吨)。此外,进口米用于制作大酱、烧灼、脆饼等加工用途281万吨,占35.5%;援助用212万吨,占26.8%;饲料用40万吨,占5%;库存175万吨,占22%。

    从上述情况看,日本对大米进口的管理有效地保护了本国大米产业。事实上,日本内阁在1995年通过一项决议,规定在销售进口大米时,要避免对国内主食用大米市场造成影响。基于此,时至今日,进口米作为主食用在商店销售仍未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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