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人】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未成年人应当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享受过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提交材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附件3执行。
【评分轮候】
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现住房建筑面积采取网上核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电子化信息。
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并按轮候顺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评分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的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
附件2
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打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①无房户计25分;②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2分;③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9分;④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⑤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3分;⑥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8分;⑦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⑧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评分:
①4680元以下计18分;②4680元以上5280元以下计15分;③5280元以上5880元以下计12分;④5880元以上6480元以下计9分;⑤6480元以上7080元以下计4分;⑥7080元以上7680元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穗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穗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穗时间认定:①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②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在穗时间自毕业时起算;③因支援内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穗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穗的,子女户口在穗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加3分。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每户加10分。
七、符合承租条件,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八、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需要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附件3
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二、申请家庭资产的核定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及汽车价值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查核。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核。
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其他资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相关部门查核。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申请家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3.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4.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5.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6.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7.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产权交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