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第20条规定: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 a。结合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寿命不断延长以及人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提高,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a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今,高科技的超速发展,一些如缩微技术、光盘技术、病案软件系统已广泛应用等已出现,与现在相应的法规同步进行,适应新的形势。因此门(急)诊病案管理,其最低保存期限延长到20 a是势在必行的。
3.2 住院病案的保存期限
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但并非所有的病案都需永久保存。我国档案管理通常参照其价值高低与立档单位的关系不同而分3类存档:永久(50 a以上)、长期(16 a~50 a)、短期(15 a以下)。
3.2.1 短期保存的病案
对在临床、教学、科研方面没多大价值的,以及在法律方面、社会日常事物方面无多大作用的病案,将其归回短期保存范围:15 a以下。
3.2.2 长期保存的病案
常见于多发病、常见病的病案。在高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种病案对临床、教学、科研等方面有参考价值,将此类病案归长期保存范围:16 a~50 a。
3.2.3 永久保存的病案
多见于疑难病、稀罕、典型或发生重大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病案。这类病案客观地记录了患者住院期间临床进行诊断、抉择和护理的科学依据,多年后,科技发达,有部分就可突破了,这些对积累临床经验、科学研究、临床教学方面价值很高,无可估价。将此类病案保存50 a以上。
总之,好的医疗通常意味着为每一位患者建立和保存一份好的病案,而病案是医院中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是众多医生宝贵经验的积累,医院的各级领导都应重视病案工作,病案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管理保存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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