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初步裁定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
根据初裁决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该产品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910),应向中国海关提供6%到46.81%不等的保证金。
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对上述来源的该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