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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4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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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7-12 11:23:16 来源: 点击次数: |
目的和宗旨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定义 第二条 相关概念的定义 一、倾销 二、补贴 三、进口价格 四、同类产品 五、正常价值 六、条例 七、倾销幅度 八、补贴金额 九、损害 十、部长 十一、进口管理局 十二、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评审委员会 十三、《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十四、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 十五、关于执行《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 担保措施 第三条 涉案产品的倾销或补贴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 申诉和审查 第四条 进口管理局对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审查
进出口管理局的职责 第五条 本条列举了进出口管理局的职责 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评审委员会由进出口管理局负责,或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评审委员会的主任由进出口管理局指派。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评审委员会由以下机构授权的代表组成:财政海关部,农业、林业、乡村事务部,工业商业部,国家计划组织副秘书处,土耳其商会、工业、海商和商品交易联合会,土耳其农业商会和相关总局各部负责人。 本条第2款规定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评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申请大学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供信息。 本条第3款规定列举了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本条第4款规定了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程序规则。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依据和幅度 纳税义务人 第八条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是进口涉案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征税机关 第九条 土耳其海关负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并与其他进口关税的征收分别进行。 调查 第十条 对调查情况作出说明 价格承诺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原产国、出口国或出口商可接受并承诺将出口价格提高至足以消除倾销幅度或者愿意遵守有关出口的数量限制。 本条还规定了提出价格承诺的方式,接受或拒绝价格承诺,违反价格承诺的规定。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十二条 在初裁中确定倾销和损害存在,并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进出口管理局的批准,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评审委员会可要求出口商缴纳相当于倾销幅度或足以消除损害额度的保证金。 本条规定了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征收期限。 本条还对征税的非歧视性原则作出了说明。 最终反倾销措施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依据和程序 退税 第十四条 如果最终反倾销税高于已经征收的反倾销税,差额部分不予以征收。如果最终反倾销税低于已经征收的反倾销税,差额部分应返还。 本条还规定了特殊情况退税处理原则。 其他立法 第十五条 对其他相关立法作出了说明 废除的条例 第十六条 海关法典(第1615号)第21条废除 部长委员会法令和法规 第十七条 列举了部长委员会法令和法规 生效时间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满3个月生效。 执行机关 第十九条 本法的执行机关为部长委员会。 调查的终止和中止 附录一:关于中止和终止调查的情况的规定 终裁和价格承诺的复审 附录二:关于终裁和价格承诺的复审的规定
说明: 土耳其反倾销法由以下法律法规组成 1. 1999年7月25日颁布的第4412号法律,即《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2.1999年10月25日颁布的第23861号法令,即《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令》。 3.1999年10月25日颁布的第23861号条例,《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条例》。 (于洋 编译) 备注:如需要原始法律文件,请与编辑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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