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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令(第238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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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7-12 11:23:31 来源: 点击次数: |
目的和宗旨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定义 第二条 相关概念的定义 一、倾销 二、补贴 三、进口价格 四、同类产品 五、正常价值 六、条例 七、倾销幅度 八、补贴金额 九、损害 十、规避 十一、部长 十二、进口管理局 十三、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评审委员会 十四、《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十五、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 十六、关于执行《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 申诉、审查和调查 第三条 本条说明了申请立案的资格和程序;立案的程序;申诉方申请的程序和原则;审查和调查的程序和原则 担保措施 第四条 涉案产品的倾销或补贴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应该考虑采取措施。 适用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税收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原则 追溯征收的原则 第六条 本条第1款规定了对倾销产品追溯征收的范围和条件 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补贴产品追溯征收的范围和条件 本条第3款规定了对违反价格承诺追溯征收的范围和条件 终裁和价格承诺的复审 第七条 最终措施实施至少满1年后,进口出管理局可根据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或依职权就实施的最终措施进行复审。申请复审时应将满足复审要求的新证据提交给进口出管理局。 本条第2款规定了最终措施的有效期为5年; 本条第3款规定一旦立案进行复审,即应重新启动并实施调查程序。但重新启动调查程序不应妨碍继续实施以前所采取的、现已生效的措施; 本条第4款规定了日落复审的条件; 本条第5款规定了复审的程序和原则。 新出口商复审 第八条 在调查期内没有向土耳其出口,同时能证明和涉案企业没有关联关系的新出口商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但是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企业必须在调查期后向土耳其出口,并且根据不可撤销的合同向土耳其出口的数量很大。对新出口商复审适用快速复审程序确定新出口商的税率。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新出口商复审适用的程序和原则。 中止最终措施 第九条 如果市场条件发生了变化,中止最终措施不会继续导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或国内产业的损害重新发生,并且相关的生产商有机会进行评论,最终措施的执行已经超过了1年,经进出口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进出口管理局作出裁定后中止最终措施。中止最终措施的时间为9个月,延期不能超过1年。 退税规定 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进口商申请退税的程序 本条第2款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原则 反规避 第十一条 除规避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外,没有充分正当的原因或经济理由,在第三国(地区)与土耳其之间发生于实践、过程或行为的方式使最终措施的影响正在消失,进出口管理局将决定把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范围扩大到来自第三国(地区)的同类产品或其进口的部件。 本条还规定了反规避的征税原则和适用的程序。 废除的法令 第十二条 1998年9月8日颁布的第89/14506号法令废除。 生效时间 第十三条 本法令自1999年10月25日公布之日起生效 执行机关 第十四条 本法令由对外贸易副部长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于洋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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