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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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为单位内的职工提供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我国于1982年恢复办理的团体人身保险是以一年为期,以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内职工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全部或局部),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本保险也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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