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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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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9-6 16:54:00 来源:太保网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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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如实告诉有关保险标的各种情况的义务。保险合同为最大诚意合同,如果保险人不能真正掌握投保标的危害程度就无法测定危险,如果投保人不告知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这就违背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告知的范围,在国外有不同的原则。一种称为“无限告知义务主义”。要求投保人尽量将有关情况向保险人提供,而且提供情况必须与真实情况相符。另一种称为“询问回答主义”。这只限于在估计危险时所需要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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