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波兰养老保障体系考察报告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二、波兰养老保险体系

  波兰作为经济转型的东欧国家,其养老金体系也经历了重大改革。原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也是单支柱、强制性、现收现付制,政府设立社会保险服务局(ZUS)作为唯一管理的经办机构。旧体系下,养老金开支庞大,支出总额占到了GDP的15%,企业缴费负担也很重,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水平达到工资的45%。随着人口老龄化,现收现付制越来越难以维系。1999年,波兰创建了新的养老保险体系,除对50岁以上“老人”进行过渡性安排外,对1948年之后出生的人建立了强制性公共养老金体系,形成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支柱属于强制性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险服务局收取相当于工资12.22%的缴费,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并将缴费记入名义个人账户,用以在退休时根据名义账户中的“积累额”计算养老金给付标准[2],但总体上按照现收现付制管理缴费资金。

  第二支柱属于强制性基金积累制。社会保险服务局收取相当于工资7.3%的缴费,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值得关注的是,社会保险服务局并不直接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养老基金,而是把账户基金划转到参保人选择的养老金公司管理运作。参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养老金公司,并可中途更换,退休后的养老金给付水平根据账户基金实际积累额确定[3]。养老金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专业化公司,进行市场化营运,相互竞争。养老金公司负责基金投资运作,并必须保证回报率不低于法定标准;同时,向参保人收取一定的初始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以弥补营销和管理成本并实现利润。目前,波兰共有15家养老金公司,其中约一半由保险公司成立,其他主要由银行和大企业设立。在市场份额上,保险系养老金公司占据领导地位,仅前4家就占据第二支柱市场份额超过60%。

  第三支柱是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额外的养老金保障。政府不强制雇主和雇员参加。包括雇员参加寿险公司的团体保险;雇主为雇员设立企业养老金计划,委托养老金公司管理雇员个人账户;雇主替雇员向开放式基金投资等。

  政府对养老金体系提供税优支持,对第一、二、三支柱都给予缴费免税的优惠,在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时征税。

  在养老金监管方面,波兰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第一支柱征缴、管理和运营及第二支柱基金征缴工作。1997年,波兰成立专门的养老基金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由总理任命,负责第二支柱及第三支柱中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波兰保险监管服务局则负责第三支柱中团体保险的监管。为更好地监管养老保险体系,2002年,波兰政府将养老基金监管局与保险监管服务局合并,成立了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局。2006年,根据议会通过的《波兰金融市场监督法》,波兰金融监管走向融合,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局与证券监管服务局先合并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2008年再将银行监管局并入。这样,除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征缴外,波兰养老体系主要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波兰养老金改革时,主要关注退休前缴费基金的管理运作问题,由于到2009年就会有第一批退休者需要领取退休金,如何制定第二支柱退休金领取制度成为一项急迫任务。据介绍,将个人账户基金转化为终身年金是可能性很高的方案,而且倾向于交给寿险公司经营年金业务。

  三、几点启示

  养老保障体系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影响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全民幸福,各国都在根据国情实际,选择适合的养老保障模式。同时,各国养老保障体系也呈现出一些共同特点和发展趋势,可以为我国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提供借鉴。

  (一)多支柱是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方向

  多支柱是世界银行大力倡导的“养老保障改革最佳方案”,已逐渐得到各国政府的肯定,并在多国实践中显示出良好效果。其基本框架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现收现付制社会基本保险,是国家为公众提供的最低程度养老保障;第二支柱是强制性基金积累制的养老保障,养老金给付与缴费水平挂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障,为有需要的个人提供更好的退休生活水平。多支柱体系主要优点包括:一是有效分散风险,如第一支柱是现收现付制,当年收支在全体参保人之间统筹,受人口比例变化影响较大,但对投资风险不是特别敏感;第二支柱主要是个人账户、资产积累,受金融风险影响较大,但对人口比例变化不敏感。二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养老责任,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三是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有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俄罗斯和波兰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都是从政府大包大揽向“三支柱”发展,既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还从整体上改善了国民养老保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确立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正逐步由单纯依靠政府经办的社会保险向多支柱体系发展。因此,不应简单地将养老保障体系分为“社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而应该从多支柱的角度研究问题。比照世界银行的定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相当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具有强制性、基金积累制的特点,相当于“第二支柱”,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都是自愿性,属于“第三支柱”。我国不一定照搬世界银行的标准,但是根据各支柱的特点制定相应政策,促进协调发展,应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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