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巨灾保险运行模式的探讨
来源:中国保险报
  全国统筹可为各地方的巨灾保险计划建立一个风险互换的渠道。不同的地方巨灾保险计划可通过该渠道进行互换,这样每个地方的巨灾保险计划的风险不再单一,可降低巨灾保险计划的整体风险水平。

  5·12汶川大地震和年初的南方雪灾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但由于目前我国公众的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的覆盖面较低,保险在抵御巨灾方面的作用远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保险赔款只占到直接经济损失的很小一部分。面对巨灾,怎样使保险发挥更大的作用,使之能够真正有所作为?为此我们将在本文针对巨灾风险的转嫁方式——巨灾保险的运行模式进行探讨。

  巨灾保险运行模式分析

  (一)市场化模式分析

  巨灾风险由于天生具有风险集中、预期损失的波动巨大、发生频率较低及风险标的损失概率高度相关等特点,在理论上并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这就是为什么巨灾风险常被列为除外责任或被独立出来要求单独投保,且费率很高。不仅如此,由于竞争的需要,保险公司采取的竞争手段多为降低费率甚至会使之背离合理水平。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对巨灾的能力明显不足。而且由于保险公司各自积累的准备金比较分散,也难以形成有效的规模。因此单纯的市场化模式无法真正化解巨灾风险。

  (二)政府统筹模式分析

  1.全国统筹模式

  全国统筹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在全国统筹模式下,巨灾风险可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分散;其次,因为全体公民都参加到巨灾保险计划中,因而可以解决巨灾保险商业供给不足的问题;再次,由政府提供的巨灾保险本质上属于政策性保险,其保费中只包括纯保费和少量的附加保费(用以维持巨灾保险计划运营的必要成本),因而,政府巨灾保险的费率较低;最后,政府巨灾保险计划可以通过公开费率的计算方法、精算数据的来源和绘制巨灾损失分布图等手段来减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消除逆向选择。

  但全国统筹也存在着局限性:

  一方面,全国统筹所具有的风险分散的优点依赖于参保人数的多少。只有参加巨灾保险计划的公民足够多,并且在地域分布上较分散,风险分散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而参保人数又往往受到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费结构、风险偏好和风险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显然不利于巨灾保险计划的长期稳定发展。

  另一方面,全国统筹模式下的巨灾保险计划忽略了各地风险环境的差异。而实际上一项巨灾保险计划可能对某一地区的居民非常具有吸引力,但却可能遭到其他地区居民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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