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巨灾保险运行模式的探讨
来源:中国保险报
  2.地方统筹模式

  相对于全国统筹,地方统筹模式更能适应各地不同的风险环境。在通常情况下,同一地区的居民所面对的巨灾风险在性质和程度上是相同的,因此地方的巨灾保险计划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被当地居民接受。同时,因为地方政府在处理当地特有的自然灾害时经验更加丰富、效率更高,其管理的巨灾保险计划在巨灾发生后反应更迅速。但由于同一地区范围内被保险人面对的巨灾风险具有同质性且损失发生的相关性较高,因此对风险的分散是不彻底的。

  对我国巨灾保险运行模式的建议

  (一)市场与政府相结合

  由于居民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所面对的巨灾风险在性质上不同,所以应针对居民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分别建立不同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

  1.家庭财产巨灾保险的运行模式——政府统筹为主,商业保险为辅。

  居民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其能否正常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居民正常生活又以其家庭财产的安全作为保障。因此,居民家庭财产巨灾保险应采用政策性保险模式,即以政府统筹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由政府对居民家庭财产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对于超过基本保障额度以上的家庭财产保险可由商业保险提供,政府可对购买巨灾商业保险的居民进行补贴。但补贴对象应限于已参加了政府巨灾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同时,政府还应对提供巨灾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监管,以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企业财产巨灾保险的运行模式——商业保险为主,政府间接参与。

  在国际上,针对企业财产的巨灾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例如,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都是商业性保险,政府只是以监管人的身份参与。在美国,其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的保险对象也仅限于居民和小型企业的财产。

  在我国,企业财产巨灾保险也应选择由商业保险公司供给的模式。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巨灾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财产巨灾保险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都不成熟,因此政府应在培育市场方面发挥作用,通过出台相应的财政、税务、会计和金融政策来引导和鼓励供求双方进行理性决策,并对经营巨灾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严格监管。

  (二)全国统筹与地方统筹相结合

  我国面临的巨灾风险种类多、分布广,因此应以地方统筹为基础,建立符合各地具体情况的巨灾保险计划,且应以同一种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作为地方统筹的区域划分标准。这样既可以使风险在更多的被保险人之间分散,又能节约成本。

  由于我国巨灾风险种类多且各类巨灾风险之间的关联性不大,从而具备了对不同种类的巨灾风险进行相互分散的条件。而全国统筹是实现这一设想的重要手段。

  全国统筹可为各地方的巨灾保险计划建立一个风险互换的渠道。不同的地方巨灾保险计划可通过该渠道进行互换,这样每个地方的巨灾保险计划的风险不再单一,可降低巨灾保险计划的整体风险水平。

  上述过程类似于再保险中的业务互换,只不过交换的双方由再保险公司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巨灾保险计划。另外,政府还可以以独立的第三方的身份对互换业务的承保质量、风险水平及保费计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价,避免互换业务中的信用风险,确保互换的顺利进行。

  此外,要使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真正发挥作用,一些相关措施的施行也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可利用再保险扩大巨灾保险计划的承保能力;发展资本市场,为巨灾风险的证券化以及各种ART工具的运用创造条件;提高公众的巨灾风险意识;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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