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我国加入WTO后, 内资保险公司为了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采用各种各样的营销手段,人们对我国人寿保险业采取营销模式提出质疑,认为是老鼠会,是传销。保险营销果然是传销吗?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保险营销是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上海市场带来的新鲜事物,此前我国保险行业一直按照“足不出户”的做法坐等客户上门,当然无论是保险业务规模还是业务质量都有待提高。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推出个人营销的做法后,当年其个人业务占了上海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善于学习的国内保险公司于是纷纷效仿,这一国外保险销售方式开始在中国大行其道,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的发展。从 2001年情况看,2001年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共实现人身保险保费1424.04亿元, 其中通过营销方式销售的个人业务为1109.01亿元,占77.87%,而一直依靠直销方式销售的团体业务保费收入则为315.03亿元,占比为22.13%。
人寿保险为什么要采用营销的方式销售呢?这主要是由于人寿保险商品的特殊属性决定的。人寿保险公司出售的是无形商品,是一种承诺,是“未必兑现的一纸契约”,因此,寿险商品的销售难度远大于一般的有形商品。此外,由于寿险商品的涉及专业知识比较多,在没有专门人员解释的情况下普通客户根本无法理解。因此,寿险商品必须通过营销人员进行销售。
至于传销虽然同样是通过个人介绍达到产品销售的目的,但传销与本质的本质区别在于,在我国,传销已经偏离了本来意义的传销,它销售的是一种价格远高于实际价值的商品,背离了产品销售的目的,它通过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无限扩张下线,从为一些不法分子谋取暴利。这一商品的本身价值可能只值几十元到几百元,但在卖给下线价格却被提高几倍到几十倍。传销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秩序,已经成为社会公害,政府当然要加以取缔。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从事寿险营销必须通过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领取由保险公司颁发展业证书方可展业。由于保险营销采取代理人销售(即通常所说的营销)的方式,根据国外通行的做法,保险公司一般会付给代理人一定佣金作为酬劳,佣金的高低取决于客户选择的保费缴纳方式和保费金额。而并非文中所说“那些想从事保险销售业务,又没有法定资格的人,对他们采用高佣金和现身说法等形式来激励销售”。
保守估计,全国目前有大约50—80万左右营销员在全国城乡从事寿险营销事业,有相当一部分已取得相当的成功,入围百万圆桌会议(世界保险营销杰出人士每年聚会的形式),其中最为突出的深圳的蹇宏。保险营销一方面造就了我国一大批通过自己劳动迅速致富的一个阶层,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下岗人员人员的再就业、一般人员的就业问题,为国家减轻了负担。不可否认,由于保险营销在我国毕竟起步比较晚,还有许多待完善之处,这个庞大的寿险营销队伍难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出现如文中所说“夸大保险功能,掩盖免责条款内容;采用“杀熟”的做法诱使亲朋投保;售前服务殷勤,售后服务冷淡等“。但我们不能够一叶遮目,因保险营销存在的暂时性问题而加以否定。更何况中国保监会正逐步加大对人寿保险营销的监管,严惩保险营销队伍中的害群之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