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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过渡期:不得不说的引资话题

2005-12-10 11:17:30 来源: 点击次数:
    到2005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即满4年,距离2006年12月11日对外全面开放、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只有1年的时间。中国银行业在所剩不多的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在引进境外投资者、加快对外开放方面,既要加快引进和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资本、经验和技术,又要防范和化解引进境外投资者中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在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的同时,更面临严峻挑战。

  从最近几年尤其是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实践历程来看,引进境外投资者成为加入世贸组织及其后过渡期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形式。这种局面可以预计,在2006年12月份后将继续维持下去。今年10月中旬,银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境内共有近20家商业银行机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吸收外资约165亿美元。更有市场人士统计,进入中国商业银行机构的外资可能达到200亿美元左右,占中国商业银行业约10%的市场份额。从投资方看,既有国际金融组织,也有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既有大型机构,也有中小型机构;从被投资方看,既有国有商业银行,也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既有沿海和东部地区的商业银行,也有内地和西部地区的商业银行。外资机构和中资银行均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最近几年,中国银行业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加快对外开放,大大促进了那些引入外资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达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因为引进国际先进银行的经验和技术,从而促进了银行业竞争的开展、业务开拓创新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但是,银行业在引进境外投资者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了一些有失偏颇的现象,如单一外资机构入股两家同质商业银行或多家商业银行,有的银行单纯为引进外资而引进,真正引进国际银行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不多,有的银行由于谈判能力的不足出现一定程度的低价售出股权的迹象等。需要提醒的是,这些方方面面情况的出现潜藏着新的金融风险,有可能给中国未来金融安全埋下新的金融风险。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风险。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以目前外资参股中国商业银行机构的资本规模和所占的市场份额等数据与日本比较,可以说这不是一个小的数据,相对于日本金融业对外开放几十年,外资才占到日本金融市场的百分之几或者说很小的份额,可以说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在最近的4年至5年内已超过了日本几十年的开放。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联系到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三家保险公司及交通银行在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案例,现在可以说,在境外实现上市的中国金融机构已经引进了大量境外战略投资者。如果我们不对其加以适当控制,不及早加以防范,外资机构将来有可能控制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和主要金融机构,这将给中国金融业的安全保障带来不容忽视的隐患。导致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及发行上市过程中出现或潜在的金融安全风险或隐患,其原因是复杂的,有人说是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法规及战略计划。也有人说是国有股改试点银行的自主行动与监管部门的政策不尽一致,以及与国有控股股东之间在引资工作上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不是很清楚。

  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工作上,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战略规划计划和法规,对相关三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不清,导致在行动上相互不尽一致,有时是矛盾的举措,如中行说其引进的四家境外机构均是“境外战略投资者”,其中有两家机构投资不到中行5%的股权,而银监会领导说单一外资不能入股两家同质商业银行,其他两家不能算作中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只能是财务投资者。国有控股股东在具体的谈判中直接参与的程度不够,或只负责某些方面(如转让价格等),与具体的谈判对象保持着一定的距离等。此外,还有人说是外资机构利用中国政策法规与引资工作的某些“漏洞”,与中方展开“博弈”,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主动权和利益向其一定的倾斜。这是国际资本的本性使然。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并加以防范。

  我们应当如何消除已经存在的金融安全隐患,并防范新的和可能出现的金融安全风险?采取何种有效对策呢?针对上述种种说法,需要采取相对应的对策和措施。第一,制定一个明确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法规及战略计划。如尽快制定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中资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管理规定》。第二,使股改银行与控股股东、监管部门的政策一致起来,明确试点银行与国有控股股东、监管部门三者之间在引资工作上的权利、责任、义务,明确加以界定,保证引资工作中三方行动高度一致。第三,充分认识国际资本的本性,对国际资本进入中资商业银行股份的比例及相应的权利等作出明确限定或约束。另外,应尽快对国有控股金融投资公司的各种行为加以规范和制约。可考虑为其单独制定一个法规,如《国有控股金融投资公司管理规定》。

  在外资正积极进入中国的同时,中资金融机构也要积极进入国际金融市场。我们要鼓励中国金融机构积极投资海外金融资本市场。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在境外上市之后,所募集的外汇资本或外汇资产一直留在境外,现在经监管当局批准可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这是可喜的事情。据了解,建行股份的外汇资本或资产亦可投资境外市场。将来,中行股份和工行股份在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之后,也应当享受相同的政策。只有在境外资本进入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同时,加快中国资本和中国金融机构进入境外或国际金融资本市场,才能使中国民族金融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不断强大,并跻身于国际金融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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