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财政部日前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及北京银行签署了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协议,并向7家试点银行颁发了资格证书。此举意味着国内投资者今后将能从上述银行购买到储蓄国债。
储蓄国债是偏重储蓄性质的一种债券品种,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相比凭证式国债,其利率设置更加灵活。它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需在试点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开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试点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金华)